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法令》的规则,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议自2012年11月9日起,对进口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不锈钢无缝钢管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海关总署为此发布了2012年第54号公告。为履行世界贸易组织争端处理组织关于“我国——对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进口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办法”争端案的判决和主张,2016年6月20日,商务部决议对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进口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进行再查询。再查询期间,原反倾销案请求人代表国内工业提出吊销原反倾销办法的请求。经查询机关检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议自2016年8月22日起对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进口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中止征收反倾销税,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16年第34号公告(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6年8月22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进口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税则号列:7304.4110和7304.4910)中止征收反倾销税。海关总署2012年第54号公告同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