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开端,被告人杨某新置办无缝钢管等配件,在榕江县某村自家老房子内,用自己出产的东西将无缝钢管打磨成火药枪枪管,用钢铁制作枪柄、鱼嘴、浮屠绷簧等火药枪配件,并焊接组装成火药枪。组装成火药枪后别离以1000元到2388元不等价格出售给李某兴、杨某安和李某相等11人,获利22903元;协助王某财和杨某凯加工制作火药枪获利1480元,累计获利24384元。
我院以为,被告人杨某新违背国家对的办理法规,不合法制作、贩卖以火药为动力的火药十三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则,应当以不合法制作、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杨某新犯不合法制作、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不合法制作、生意、运送、邮递、贮存、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国对实施严厉管控准则,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合法持有、制作、生意、运送、租借、出借。不合法持有、私藏的,应自动、及时、就近上交公安机关。